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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作者:sysadmin 来源: 时间:2019/6/21 浏览:29098 次 字号:【 】 【关闭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1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1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款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消息来源: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通辽日报“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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