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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下月实施,“处罚到人”最高罚年收入10倍

作者:sysadmin 来源: 时间:2019/11/15 浏览:1983 次 字号:【 】 【关闭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2日介绍,条例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在1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了条例的相关修订重点。孙梅君表示,《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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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孙梅君

孙梅君介绍,现阶段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业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引导。

据悉,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颁布,相关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从修订重点看,《条例》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等。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提出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比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孙梅君说,《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一是严控源头风险,二是严查掺杂掺假,三是严格“处罚到人”,四是严惩失信失德,五是严打恶意违法。

就法律责任而言,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进一步指出,《条例》把落实“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细化执法协作机制,使行政拘留处罚在执行上更顺畅、更具有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孙梅君还表示,《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包括猪肉在内的所有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都将发挥重要作用。越是猪肉价格高企的时候,越要加强监管,防止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重拳打击,绝不姑息。“我们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操纵价格、串通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孙梅君说。

延伸·阅读——————————————————————————————————

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严惩违法行为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不够规范,食品虚假宣传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时,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必要对2009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问:条例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强调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规定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协作、配合义务。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五是建立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

问:条例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定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有必要的,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其进行自查、依法实施食品召回。二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三是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该标准,以方便企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备案。

问:条例在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规定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规范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对特殊食品的出厂检验、销售渠道、广告管理、产品命名等事项作出规范。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三是针对条例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危害。五是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行政拘留与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程序。

问:社会各界对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关注,条例对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细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问:条例在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问:目前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条例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综合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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